法規名稱: 苗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
公發布日: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
修正日期: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
發文字號: 府行法字第1100048827號 令
法規體系: 教育類
圖表附件:
苗栗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110.03.15.pdf
第 1 條
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
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,設立於
苗栗縣(以下簡稱本縣)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。
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。
第 3 條
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:
一、學費:指與教育及照顧服務(以下簡稱教保服務)直接相關,用以支
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。
二、雜費:指與教保服務間接相關,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、業務及基本設
備所需之費用;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、建築物租賃費或
其他人事費用。
三、代辦費: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:
(一)材料費: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、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;其不得
支應於購置才藝(能)教學用品。
(二)活動費: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(不含第九目
所定項目);其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(能)學習活動等費
用。
(三)午餐費:午餐食材、廚(餐)具及燃料費等。
(四)點心費:每日上、下午點心之食材、廚(餐)具及燃料費等。
(五)交通費: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、保養修繕、保險及規費等。
(六)延長照顧費: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辦理延長照顧服務,相
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。
(七)保險費:幼兒團體保險規費。
(八)家長會費: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。
(九)其他:代購服裝、書包、餐具、畢業紀念冊及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、
交通費(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)、保險費。
四、行政作業費:私立幼兒園辦理招生作業所需之各項行政費用。
幼兒園應依前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,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;且不
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。
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,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,幼兒
園不得強制要求。
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費用,每學期不得高於新臺幣一千元,並應於幼兒進入
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後,全額折抵就學相關費用。
第 4 條
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。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
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,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
。
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,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,於每學期